未对饲养动物进行约束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2024-06-05 16:33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上一步

未对饲养动物进行约束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鲁法案例【2023】015

近年来,饲养猫、狗等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

同时,宠物伤人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那么,被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狗追赶导致受伤

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2日18时10分左右,辛某(2012年出生)放学后与同学在市场后院玩耍时,被商某、韩某饲养的细狗追赶摔倒受伤,后辛某到高唐县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并住院治疗五天,花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772.59元。

02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可见,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商某、韩某对其在公共场所饲养的狗未进行安全约束、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履行对所饲养动物的监督型的作为义务,制造了法律禁止的风险,导致辛某在接近小狗时,未被约束的大狗跑过来追赶辛某并致其受伤的后果。商某、韩某饲养的大狗追赶辛某的行为,与辛某受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某、韩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某、韩某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损害是由辛某故意造成,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对辛某因本次受伤损失共计15772.59元,商某、韩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商某、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辛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5772.59元。

一审宣判后,商某、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商某、韩某一次性赔偿辛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00元整,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通过微信转账履行。

03
 
法官说法

实践中,经常出现饲养动物特别是饲养的犬只致人损伤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所谓的管理规定,指以民法和行政法名义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颁布的关于饲养动物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了养犬行为规范,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得将所有犬只带入办公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如果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他人受伤,动物饲养人或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还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饲养的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即使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也不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文明饲养动物,避免损害发生。爱狗人士一定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有效采取安全措施,履行对动物的监督型的作为义务,如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安全约束、不将动物带入公共场所等,同时,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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