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能反悔

2024-05-14 11:41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上一步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能反悔吗?

 

鲁法案例【2023】027

 

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突发事件的增多,不良债权不断涌现,以物抵债日益成为处置和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对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认定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合同签订后,还能否反悔?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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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李某,被告李某以搞房地产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张某借款,共计63万元。其中,2018年8月21日,张某向李某转账30万元;2018年8月26日,张某向李某转账10万元;2018年9月27日,张某向李某转账20万元,2020年12月16日原告在银行取款3万元,当场交付被告李某。四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

2020年3月12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双方就63万元借款的利息进行了清算,合计233600元,因被告李某无力偿还,提出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债务利息,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协议书》一份,将编号为第肆号院、住宅面积为226平方米的农村房屋作价36万元卖与原告张某,因利息不足以支付房屋对价,张某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了剩余的126400元,被告李某在《房屋预售协议书》中注明:张某全款已付清。

截至2022年07月11日,李某无力偿还63万元本金及利息,张某诉来法院。在诉讼中,李某对以物抵债协议反悔,认为房屋价值43万元。

 
 
裁判结果
嘉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63万元及下欠剩余利息。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读

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还款,故本案涉及的《房屋预售协议书》是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

(一)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后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以物抵债协议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合同原则上为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那么,对于以物抵债协议,只要当事人没有约定将物的交付作为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44条亦认为“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预售协议书》,口头约定将编号为第肆号院、住宅面积226平方米的农村房屋作价36万元,抵被告李某所欠欠款的部分利息。从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并未约定将房屋的交付、房屋产权的变更作为以物抵债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经审查,该协议也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

(二)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当事人是否有权选择履行旧债

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关于新债与旧债的关系,学术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是债务更新,以物抵债彻底变更了债的标的,即新债的成立的同时旧债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是新债清偿,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同时存在新旧两债,新债仅是履行旧债的方法,债权人既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也可以请求恢复履行旧债。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采纳新债清偿说。就新债清偿而言,基于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等保护,以及对当事人行为的可预期性要求,为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在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履行障碍时,债权人原则上应当先请求履行新债,债务人不履行新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根据新债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也可以恢复旧债的履行。而债务人不可反悔,不能主动要求履行旧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协议书》,对如何清偿债务作出了安排,并未约定消灭原有到期债务,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的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与旧债并存,债权人可以要求履行新债。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原告张某对《房屋预售协议书》的履行未持异议,被告也认可房款已全部付清,该房款已全部抵偿双方结算好的原有债务,不能再次扣减。被告李某庭审中对以物抵债有反悔之意,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被告李某仍应返还借款本金63万元及后续产生的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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