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付尾款错失心仪商品,买家诉请“退一赔

2024-02-20 16:10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上一步

未及时付尾款错失心仪商品,买家诉请“退一赔三”,法院判了

“定金+尾款”的预售模式已成为当下网购促销时的惯常做法。不过,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尾款支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尾款人”和商家提了个醒。

案情回顾

图片

上海的吴先生是一名动漫爱好者,喜欢收藏动漫手办。2021年3月,他支付了200元定金,在淘宝网某网店预定了一款预售中的海外正版动漫手办。7个月后,吴先生通过淘宝旺旺,向网店咨询付尾款事宜。然而,网店称,这批手办已过补尾款时效,吴先生已无法购买,但可以等下一批货或由网店退还定金。

原来,40多天前,网店曾给吴先生发过一条通知补尾款的短信,提醒吴先生尽快补尾款。但吴先生因短信较多,未能及时查看这条信息。

对此,吴先生表示无法认同。他认为,网店在已收取定金的情况下应更加负责,应该通过电话通知或通过淘宝网向卖家发送补款链接,而不是只发送一条短信敷衍了事。他还了解到,该款动漫手办市场行情良好,“手办涨价了,店家不愿按原定价格出售,所以找了借口”。

因双方沟通无果,吴先生于2022年7月将网店经营者颜先生诉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吴先生认为,网店在销售该手办时存在不诚信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按照支付的定金金额“退一赔三”。

颜先生辩称,手办到货后,自己就向吴先生发送短信,尽到了提醒义务,但吴先生联系自己时已过了40多天,早已错过补尾款时效。自己也向吴先生协商过退还定金事宜,但吴先生一直没有提供支付宝账号。自己曾提出补货给吴先生,但吴先生一直没有正面回复。

法院判决

图片

定海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颜先生不存在强占吴先生资金或不按约提供商品的主观故意,且吴先生对此次交易未能达成存在一定过错,故不能认定颜先生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法院判决颜先生退还吴先生定金200元,并驳回吴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日前,舟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退一赔三”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定金+尾款”的销售模式在当下的网络购物中普遍存在。为防止发生纠纷,商家在设置定金和补尾款的方式、时间等预售规则时,应尽可能准确清晰、简洁明了,避免产生歧义。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商家也应履行必要的提示义务,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消费者支付尾款。如果商家不诚信经营,甚至存在欺诈行为,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消费者也要看清预售规则,及时支付定金和尾款,以免错失商品或产生其他损失。一旦发生争议,要及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主动与商家沟通协商,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法治报,转载:山东高法。凡本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