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伙伴赢得荣誉,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社会贡献力量0
买卖合同纠纷中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认定
——某加工公司诉某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某加工公司向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某加工公司于2021年1月7日与某技术公司签订了《机床配件专用合同》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由某加工公司向某技术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其他货款待设备运送到某加工公司处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某加工公司按照约定向某技术公司支付了10000元定金,但某技术公司却未按照约定发货,经某加工公司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某技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某加工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某技术公司发出《公司函》,告知其双方合同于2021年5月1日解除,并要求某技术公司返还双倍定金,某技术公司未予回应。诉请:1.依法确认原告某加工公司、被告某技术公司《机床及配件专用合同》于2021年5月1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某技术公司返还双倍定金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某技术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案例解读
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得了定金的性质、效力等内容,但未明确定金的类型。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分别规定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定金类型。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已被废止或修改,但考虑到各种类的定金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而理论界已依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定金的种类进行了类型化概括,故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相关类型定金的规定仍具有参考意义。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成约定金的制度安排有别于其他定金类型,表现为其担保事项为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而非主合同内容的履行。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转载:山东高法。凡本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