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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某伟、项某忠销售伪劣种子案
2017年春,被告人李某伟在吉林省将自己购进的原产地南方的商品花生米(外包装无任何标识),在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未到农业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对外出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项某忠约22万斤,销售给李某文(另案处理)和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共约11.92万斤。项某忠明知从李某伟处所购“种子”无正规标识,且缺乏“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等重要指标,为牟取利益,冒充“山东种子”或者“通榆四粒红”,一部分转售给徐某兵、另一部分由杨某祥、郑某红、周某琼、张某宝等人(均另案判刑)帮助销售给农民,李某文将所购假种子转售给付某(另案处理)。项某忠、付某、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将该假种子销售给黑龙江省肇源县、吉林省通榆县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共322户农户,销售金额共计约238万元,种植面积共计约1 450公顷,均不同程度减产,造成经济损失共计约1448万元。经鉴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一、二审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项某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案例二
刘某、周某、刘某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设立“四川康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注册),专门从事生产、销售假兽药活动。2015年3月初至案发前,刘某在郑州市金水区一美食广场租赁两间简易仓库,组织生产假兽药,雇佣被告人刘某凯为公司经理,具体负责假兽药的生产和销售;周某从他人处购买兽药原料后,交被告人杨某、袁某掌加工生产,即在兽药原料中随意添加葡萄糖等原料,制成十几种假兽药,假冒“阿莫西林、氟苯尼考、替米考星、盐酸多西环素、粘杆菌素”等兽药并粘贴“四川康威”或者“康威牧鑫”的商标,由周某和刘某凯负责,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对外销售。周某在生产繁忙时,还曾指使其弟被告人周某兴帮助生产或者发货。被告人方某成、范某凯明知刘某、周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兽药,为牟取利益,仍违反规定帮助其印制假兽药包装袋。经审计,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7日,“四川康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总业绩(银行收入并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约为1080.15万元。经鉴定,涉案兽药为假兽药。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一、二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凯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三
王某春、王某辉、王某勇、毕某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2020年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历史关口,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农资打假”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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