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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游遇车祸客死他乡 旅行社担责任补充赔偿
2021-03-04 14:52
近日,兰山法院柳青法庭审结了张某等五位原告与被告某旅行社及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旅游服务、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旅游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款20万余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已自动履行。
【案件回顾】
据了解,原告家属梁某在旅行社报团参加东南亚五日游,并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书面合同,随团于2019年9月某日抵达泰国。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梁某于9月22日晚,在当地街道上行走时被当地社会上的皮卡车撞击,抢救无效死亡。
泰国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在当地车辆司机。梁某在泰国火化,并由该国主管部门出具了死亡证明。后通过复杂的外交程序,原告一家获得了肇事者给予的部分赔偿。
随后,原告将国内旅行社起诉至我院,认为旅行社未尽到相应旅游服务合同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对梁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请求赔偿80余万元。旅行社申请追加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责任。
双方出境游合同中未列明出境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但写明:“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结果】
【法官说法】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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