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一人公司 撤销执行

2021-01-08 10:32

简介: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XX投资公司以被执行人XX煤业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为由,申请追加起投资人满X为被执行人。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叶沐奇律师代理满X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以被执行人XX煤业公司为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本质的区别,原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法院予以纠正。最终法院裁定撤销原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
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叶沐奇律师全面的维护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执复12X号
复议申请人:满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沐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XX,经理。
被执行人:李X。
被执行人:枣庄市XX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X,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XX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X,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满X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下称市中法院)(2020)鲁0402执异2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中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XX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XX煤业有限公司、枣庄市XX物贸有限公司、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枣庄市XX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枣庄市XX煤业有限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满X系其投资人为由,申请追加满X为被执行人。
市中法院查明,原告枣庄市XX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XX煤业有限公司、枣庄市XX物贸有限公司、满X、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7)鲁04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枣庄市XX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庄市XX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900977.44元及截至2017年2月21日的利息250552.23元;2017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2015(市中)字008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枣庄鑫润物贸有限公司、李X对上述第一项和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枣庄鑫润物贸有限公司、李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枣庄市XX煤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枣庄市XX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满X的诉讼请求和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生效后,该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402执484号。该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X、枣庄联益煤业有限公司、枣庄鑫润物贸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枣庄市XX煤业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该院另查明,枣庄市XX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1日,第三人满X为其唯一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市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枣庄市XX煤业有限公司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今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依法申请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依法应当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裁定追加满X为该院(2020)鲁0402执48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满X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市中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枣庄市XX煤业有限公司系在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本质的区别,市中法院(2020)鲁0402执异20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予以纠正。
本院查明,枣庄市XX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满X为其唯一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审查办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枣庄市XX煤业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非个人独资企业,市中法院(2020)鲁0402执异201号执行裁定认定满X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并以此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如枣庄市XX投资有限公司认为符合其他追加情形可另行向市中法院申请追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2执异20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文亮
审判员  王惠陵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