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追回欠付货款

2021-01-08 10:29

简介: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与XX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梁继文律师、任朝磊实习律师接收原告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诉讼。通过庭前分析、以及指导收集证据,我方代理人在庭审中的举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02民初63XX号
原告: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朝磊,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
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与XX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文到庭参加了诉讼,XX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87770.3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9日签订面料订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HMSDJ2019年-10-25、HMSDJ2019-11-9。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牛仔面料,并约定合同单价、订购量及金额等。后经被告与原告协商,将付款方式由带款提货变更为先付50%出货。原告依照约定为被告供应合同中所载明的面料。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被告发货1012.9米,货款金额为15497.37元,被告仅付款10710元,尚欠货款4787.37元。后原告又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告发货11110米,货款金额为169983元,被告仅付款87000元,尚欠货款8298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累计拖欠剩余货款87770.37元一直未付。
XX服饰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面料订购合同两份。证明:原告和被告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9日签订面料订购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内容: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编码、订购量、单价、金额等。2.电子邮件打印两份。证明原告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要求被告工作人员确认拖欠87770.37元货款未付,被告工作人员予以确认。内容:2020年7月9日10:18发电子邮件给被告工作人员,你们货款虽然没付,但我们要把账对清……。被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15日17:41分回复:“确认,谢谢”。其中ritahanna都是对被告方的工作人员,rita姓高。Leon是原告方的工作人员。3、天眼查工商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蔡娟是被告股东。内容:被告工商登记信息。4、光盘一张。证明被告股东蔡娟承认欠款的事实。内容:2020年12月4月日14:06分53秒,原告工作人员(电话151××××1446)和蔡娟(电话号码189××××5588)的通话录音。5、常熟农商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打印件二张。证明被告认可欠款的事实。内容:2020年12月4日,被告股东蔡娟向原告出示常熟农商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图片,声称已经通过银行承兑向原告支付87000元货款,原告一直没有收到该笔款项。被告XX服饰有限公司未到庭,无法质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为有效证据,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9日签订《面料订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牛仔面料,同时约定了单价、订购数量及金额等。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共为被告供应牛仔面料12122.9米,被告共付面料款97710元,尚欠面料款87770.37元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XX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面料款87770.3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XX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X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面料款87770.37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997元,由XX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