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2021-01-08 10:28

简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02民初50XX号
        原告: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XX
        被告,房XX
        原告李X与被告颜XX、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XX、房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案外人宋星宇借给两被告40.7万元,并通过银行转账给了两被告,但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颜XX、房XX未应诉答辩。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一份、银行流水二张、宋星宇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40.7万元,原告通过宋星宇将款项支付给了颜XX。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 如 下:
       两被告向原告借款40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X现金407,000元(肆拾万柒仟元整)”,借条中同时注明4月3日收到31万元,5月1日收到9.7万元。原告通过宋星宇的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分行的账户将借款支付给了颜XX。因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和宋星宇出具的说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生效,故两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0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XX、房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X借款本金40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6元,减半收取3,703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共计6,323元,由被告颜XX、房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方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润来
书 记 员 靳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