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认定

2020-11-02 09:07

一、案情介绍:
1、案件当事人:原告郝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某;被告枣庄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文律师。
2、案件经过:2019年7月11日原告身体不适到被告门诊处治疗,中医诊断为痔,湿热下注;西医诊断混合痔、肛瘘。原告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7672.8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5264.72元,个人支付2408.08元。在后期复查时发现被告在手术中遗漏了对肛瘘的手术治疗。现原告对遗漏治疗的肛瘘未继续治疗,并向法院主张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
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加害给付,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2、本案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三、原告诉讼请求及法院判决:
1、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暂计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枣庄某医院负担。
四、案件审理经过:
1、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方手术中遗漏了对肛瘘的手术治疗,后期复查时发现未治疗肛瘘。众所周知,痔疮手术术后康复缓慢,病人倍感痛苦。原告本想遭受一次罪将上述病症一并治疗,但由于被告方的疏忽大意导致漏治肛瘘,如果不继续手术治疗,原告的病患处的病疼和尴尬难以言表,如果继续手术治疗,无疑原告还要忍受皮肉刀切之苦,苦不堪言。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2、被告辩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损害事实;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必须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责任。原告的肛瘘为自身所患疾病,并非因被告的诊治行为产生,因此不存在损害事实,亦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健康权的主张,不具备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所以被告不构成侵权。
其次,原告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治疗,双方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支付医疗费用,医院提供尽职、安全、合乎标准的医疗服务。本案中由于被告的漏治行为,未达到医疗服务合同尽职服务的要求,确属于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被告的漏治行为,造成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未彻底治愈原告疾病,对原告在后续治疗和康复中带来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现原告对漏治的肛瘘未继续治疗,未产生实际损失,故其可待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本案结论:
首先,医疗纠纷中,只有符合加害给付的条件,权利人才可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中选择一项主张权利;其次,认定构成侵权责任,需满足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方可认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