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认定

2020-11-02 09: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认定

一、案情介绍:
  1、案件当事人:原告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梁某某、枣庄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文律师;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某、单某某。
2、案件经过:2019年3月31日22时许,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与342省道南300米处由北向南停车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向后方溜车,与后方顺行停在路上的杨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经现场勘查,于2019年4月1日出具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梁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枣庄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梁某某系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车主在某财险枣庄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含有不计免赔),该车挂车在某财险枣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万元, 含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杨某某驾驶的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系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
二、争议焦点
   1、停运损失、评估费、施救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2、事故车辆属于超载,商业险是否应当按照10%绝对免赔率计算相应赔偿数额。
三、原告诉讼请求及法院判决:
1、原告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停运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195 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法院判决:(1)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赔偿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2)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赔偿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停运损失和施救费共计153398.10元;(3)驳回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梁某驾驶机动车与杨某某驾驶的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梁某某系车辆实际所有人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登记在枣庄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其公司仍应对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事故的发生经过、肇事各方的主观过失大小以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梁某某、枣庄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
涉案车辆鲁DXXXXX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在某财险枣庄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 元,含有不计免赔),该车挂车在某财险枣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万元,含有不计免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某财险枣庄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及各自的过错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某财险枣庄公司辩解对车辆的停运损失不予承担,且涉案车辆鲁DXXXXX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超载,对于商业险部分应当按照10%绝对免赔率计算相应赔偿数额。
梁继文律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只需尽到提示义务,该条款即生效,但保险人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需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方能生效。通过举证证明,某财险枣庄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投保人签字处及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签章处均仅有枣庄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盖章,而无经办人签字,不能证实其已对投保人针对上述条款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法院对某财险枣庄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五、本案结论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想当然。